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在许多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趋于一致。我国内资企业没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中,也不包括投资总额。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还应保留投资总额的设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或者说,在新的、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无需设定投资总额的规定未出台之前,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应该设定投资总额。理由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
首先,虽然《外商投资法》实施了,但是,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仍然有效。外商投资企业仍需遵守该规定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要求。
其次,《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附件1《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中仍将投资总额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商务部门报告的事项。
最后,投资总额还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的确定。以“投注差模式”确定的外债额度,简单说,外债额度即为投资总额减去注册资本的余额。外债额度的另一种确定方式——“全口径模式”,这里不赘述。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中可以不规定投资总额的内容,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仍需设定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投资总额,并依法向商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