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企业设立办理手续:
1、申请。
国外投资者在明确提出设立外资公司的申请前,理应就下述事宜向拟设立外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县市级或是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递交汇报。
2、审核。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要求,设立外资公司的申请,由我国对外经济贸易貿易主管机构或是国务院办公厅受权的行政机关核查批准。
3、备案。
设立外资公司的申请经批准后,国外投资者理应在收到批准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局或是国家工商局受权的地区工商局官网申请开张备案。
外国投资企业设立标准:
(一)以个人独资方式或合资企业方式设立投资性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应具有的标准:
1、资信评估优良,有着举行投资性企业所必不可少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少于四亿美金,且该投资者在我国地区已设立了外国投资公司,其具体缴纳的注册资金的认缴出资额超出一千万美元;
2、资信评估优良,有着举行投资性企业所必不可少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我国地区已设立了十个之上外国投资公司,其具体缴纳的注册资金的认缴出资额超出三千万美元;国外投资者须向审核行政机关出示保证函,确保其所设立的投资性企业在我国地区项目投资时注册资金的缴纳和归属于该国外投资者或关联企业的转让技术。
(二)以合资企业方法设立投资性企业的,我国投资者应是资信评估优良,有着举行投资性企业所必不可少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少于一亿元rmb;
(三)投资性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千万美元。
【法律规定】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公司的申请,由国务院办公厅对外经济贸易貿易主管机构或是国务院办公厅受权的行政机关核查批准。核查批准行政机关理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策批准或是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