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日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配套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也同日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也已配套更新。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进入了外商投资法时代。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三法归一,显著精简、优化。从三资企业法时代的同时肩负外资管理、企业组织、涉外合同三大任务,到不再规范企业组织和涉外合同。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取消了“逐案审批”的体制。
外商投资法的变化和亮点已有众多解读,不再赘述。本人碰巧在新法和旧法交替之际,参与了某中外合资企业筹划设立项目,下面就以该项目为例,从实务角度来梳理如何依据外商投资法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项目尚在筹划阶段,对项目信息匿名处理后描述如下。委托人为中方投资人,为某央企下属公司,外方投资人为捷克某公司,双方拟在北京市X区设立中捷合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或“拟成立合资企业”),生产销售某空中交通管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