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都属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有“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宁律惊问其故,老板称是代办注册公司的人建议成立的。
这些一人公司,大都是老板委托代办注册公司的机构代理注册的,代办人称一人公司注册方便、管理容易,老板们便“从善如流”成立一人公司了。
一人公司注册当然“方便”了,因为股东只有一人,所有的材料不需协商,一人说了算;所有材料的签字不需多人,一人签了算。一人公司是最方便、最容易成立的公司了。
但是,代办人有没有告知老板一人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没有告知老板一人公司股东所承担的更重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若没有告知,就是给老板挖了一个可能非常危险的“陷阱”!
反对成立一人公司,为什么?因为“公司”这种市场主体,最大的好处是存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堵隔离墙,将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隔离开,不因公司的责任而使股东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的这堵隔离墙最薄,最容易被击穿。
因为一人公司具有股东为一人的特殊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对其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导致一人公司的这堵隔离墙最容易被击穿。
特别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举证责任。
在其它普通公司的案件中,债权人若主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应承担证明公司财产不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举证责任。
可见《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