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伙企业表述
1、合伙企业,就是指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本法在我国地区开设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比较有限合伙企业。
2、一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尽法律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负责任的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要求。
3、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比较有限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尽法律责任,比较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义务。
4、国有控股企业、国企、上市企业及其服务性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可变成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业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和别的个人所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税款要求,由合伙人各自交纳企业所得税。
6、 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的合法财产以及利益受法律法规维护。
二、开设合伙企业标准:
(一)有二个之上合伙人。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理应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
(二)有书面形式合伙协议书;
(三)有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或是具体缴纳的注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字和生产制造经营地;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标准。
三、合伙协议书理应注明下述事宜:
(一)合伙企业的名字和关键经营地的地址;
(二)合伙目地和合伙业务范围;
(三)合伙人的名字或是名字、居所;
(四)合伙人的投资方式、金额和缴纳限期;
(五)分配利润、亏本分摊方法;
(六)合伙事务管理的实行;
(七)入住与退伙;
(八)异议解决方案;
(九)合伙企业的散伙与结算;
(十)合同违约责任